投訴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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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參閱本頁所列投訴須知事項,然後填妥以下各部分
附有 * 為必須填寫的資料。
     
  投訴人姓名/名稱: * (中文)
    (英文)
  (附註:投訴人無論是個人或法人團體,必須是感到受屈的人。若是法人團體,須授權一名人士作為代表,並附上授權人士簽署及蓋有法團印章的授權書。)
     
  電郵: *
     
  通訊地址: *
     
  獲授權代表姓名(若是法人團體)  
    (中文)
    (英文)
     
  電話號碼 *  
  (日間聯絡):
  (住宅):
     
  你/你們要投訴的機構:
     
  請列出曾經向哪些機構
提出這宗投訴:
     
  投訴詳情:
(請敘述事件經過,以及因有關機構行政失當令你遭受不公平待遇。如有需要,可加紙續寫。請隨夾附上相關文件及與有關機構的來往書信的副本。)

 
     
     
 

1.本人(等)明白本頁所列投訴須知事項的內容。

2.為個案可獲更快捷處理,本人(等)同意由申訴專員公署因應案情,代本人(等)先將此投訴轉介被投訴的機構,以便該機構直接回覆本人,以及將覆函副本呈交公署審研。本人(等)明白,轉介後,公署將會注視事態發展,並在有需要時介入。

3.在申訴專員處理此個案時,本人(等)同意:

(i)申訴專員複製本表格及本人(等)提交的任何資料,予任何有關機構;以及

(ii)任何有關機構將本人(等)的個人及其他有關的資料,提交申訴專員,以助調查。

 
同意並願意接受投訴須知事項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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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訴須知事項:
  I. 任何人於申訴專員或任何其他人員根據《申訴專員條例》行使權力時,向其作出虛假陳述,或誤導申訴專員或該人員,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II. 申訴專員可以調查有關下列機構在行政職能方面的問題:
   
 
1. 政府所有部門(公務員敘用委員會秘書處、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秘書處、香港輔助警察隊、香港警務處及廉政公署除外)
2. 九廣鐵路公司
3. 市區重建局
4. 平等機會委員會
5. 民眾安全服務隊
6. 立法會秘書處
7. 地產代理監管局
8. 西九文化區管理局
9. 香港考試及評核局
10. 香港房屋協會
11. 香港房屋委員會
12. 香港金融管理局
13. 香港藝術發展局
14. 香港體育學院有限公司
15.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16. 消費者委員會
17. 財務匯報局
18.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19. 僱員再培訓局
20. 機場管理局
21. 職業訓練局
22. 醫院管理局
23. 醫療輔助隊
24.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申訴專員可以調查有關政府所有部門涉嫌違反《公開資料守則》的投訴,當中包括公務員敘用委員會秘書處、香港輔助警察隊、香港警務處及廉政公署。
   
  如有以下情形,申訴專員不可以調查:
  1. 投訴涉及公務員敘用委員會秘書處、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秘書處、香港輔助警察隊、香港警務處及廉政公署作出的行動(涉嫌違反《公開資料守則》的行動除外)。
2. 被投訴機構不在左欄之列。
3. 投訴涉及政策、人事或合約/商業交易事宜。
4. 投訴並非由感到受屈的人或代表法人團體的獲授權人士提出。
5. 法院已經展開與投訴有關的法律程序,包括就是否檢控任何人干犯罪行作出的決定。
6. 投訴涉及政府土地權益的授予、延期或續期條件的施加或更改。
7. 投訴涉及與《香港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購回守則》有關的行動。
8. 投訴人就與行政失當無關的事宜發表意見或尋求協助。
   
  一般而言,申訴專員在以下情況,也不會調查:
  1. 投訴人對他所投訴的行動已知悉超過兩年
2. 投訴人有法定權利透過法院提出上訴或反對,或尋求補救方法。
3. 投訴屬瑣屑無聊、無理取鬧或非真誠作出。
   
 

III. 本表格及投訴人提交的資料,均屬本署所有,不會交回投訴人。

IV. 投訴人就這宗投訴所提供的個人資料,本署只會作調查投訴之用,並在有需要時轉交其他所涉機構或人士,以便展開調查。投訴人若拒絕提交這些資料,可能令本署無法處理有關投訴。

V.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投訴人有權要求查閱和改正其個人資料;投訴人如索取本署保存的資料副本,本署可徵收費用。投訴人如欲查閱或改正個人資料,可向本署投訴檔案室主管人員提出。提出要求時,請註明投訴個案檔號。